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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业务,其处置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即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简易办法征收,甚至免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该文件
2、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处置不同的固定资产和不同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认相关固定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避免企业多缴或少缴纳增值税,给企业造成损失。下面详细介绍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税率及征收率的几种情况。 一、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
3、筑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
4、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上述这些企业,在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只要当时购入时,根据当时的税收法规政策动产固定资产可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
5、处置时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购入时根据当时的税收法规政策动产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处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非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企业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按
6、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2014年7月1日及之后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非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2009年1月1日及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
7、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及之后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按照16%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处置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8、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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