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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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age1of17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点击下载“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目录一、概述二、政策依据三、适用条件四、计算方法五、纳税申报六、征收管理口误“2012年8省市试点”应该为12个省市和地区(包括宁波、厦门、深圳三个计划单列市)。一、概述(一)纳税人的特殊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批准,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二)纳税地点特殊性: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

2、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税款缴纳的特殊性:总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机构应交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2.《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七条、第四十二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

3、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2〕9号三、适用条件1.经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的由省(区、市)级批准;不在同一县(市),并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http://www.cctaa-wx.cn/wangxiao/2013/zzsjs/kcjy/index.asp2014-06-25Page2of17应税服务范围:7+1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

5、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2013年8月1日)。四、计算方法(一)总机构计算方法1.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总机构汇总销项税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适用税率3.总机构汇总进项税额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

6、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4.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另: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5.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二)分支机构计算方法1.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另: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7、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案例:国内总部设在某省的大型航空公司主要经营航空货物运输及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等业务。该航空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另一省下设1个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均在当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总分机构业务汇总如下:1.总机构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并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为500万元,对外提供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2.总机构采购飞机修理及航空消耗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

8、万元,税额为17万元,其中:用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消耗件为50万元;3.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00万元,对外提供航空设备的维修,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4.分支机构采购飞机修理及航空消耗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其中:用于自有飞机的修理及维护消耗件的金额为50万元,用于对外提供航空设备维修的金额为50万元。那么,总分机构应如何计算当月的增值税额?计算:(一)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00*1%+(100*17%-50*17%)=2+8.(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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