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有权取消考试作弊学生学位获取资格

高校有权取消考试作弊学生学位获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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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有权取消考试作弊学生学位获取资格——天津高院判决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要求授予学士学位案发布时间:2006-07-1707:22:15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只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律原则规定,高等院校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符合社会公知的学术评价标准,亦是高等学校行使教育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原则规定。案情1999年7月1日,褚玥在线性代数考试中传递纸条,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1999年7月2日,天津师范大学所属国际信息管理学

2、院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褚玥考试作弊并对褚玥此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1999年7月2日,天津师范大学作出师大学字(1999)12号处理决定,认定褚玥作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理:1.此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2.给予褚玥记过处分;3.取消褚玥获取学士学位的资格。该决定通报给褚玥所在学院,由学院以公告的形式张贴于学院内。2002年7月1日,褚玥本科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但天津师范大学将褚玥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没有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未给其颁发学位证书。后褚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件经两审终审判决:天津

3、师范大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褚玥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2004年2月19日,天津师范大学所属国际信息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褚玥学位问题进行审查,认为褚玥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2月20日,天津师范大学将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褚玥玥,褚玥随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原告褚玥诉称:原告符合被授予学位的条件,但被告却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为原告颁发学位证书。被告天津师范大学辩称:因原告在线性代数考试中作弊,被告根据学校规定对其给予处分,并根据《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4、办法》)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在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重新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后,被告及时履行该判决,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依据《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就褚玥的学士学位问题进行审查,认为其不符合国家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因此,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被告认为,授予学位是学术评价,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应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3天津师范大学是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5、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褚玥所诉要求天津师范大学颁发学位证书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天津师范大学在收到法院限期对褚玥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生效判决后,组织其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褚玥学位

6、问题进行讨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讨论,因天津师范大学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未通过授予褚玥学士学位,故天津师范大学决定不授予褚玥学士学位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褚玥,符合《实施办法》上述规定的法定程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因此,高等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对在校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标准,高等学校有权自主决定。这种自主权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受到司法的尊重。《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天津师范大学在其制定的《天津师范大

7、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并不违反《学位条例》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性规定。另外,考试是对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天津师范大学及其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针对褚玥存在考试作弊情况,结合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认定褚玥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并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天津二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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