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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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

2、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

3、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7-(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4、规规定;(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第六条(办理情况)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第七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1)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核原件);(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7-(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2)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

6、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

7、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8、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土地许可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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