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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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2-01002市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笫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院落)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第四条 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

3、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住建、规划、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4、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数量和用地规模。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推进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

5、用建设用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应按年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应将本辖区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资料,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按户逐宗批准

6、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村(居)民委员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

7、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

8、,市区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九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第十四条 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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