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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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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2、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3、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4、;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第六条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
5、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
7、,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镇(乡
8、)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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