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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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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國維NII產業發展協進會AllRightsReservedbyNII產業發展協進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實作因應個人資料,無所不在包括備份檔案(細則第五條)不要因為擔心違反個資法,導致過度地「避免或迴避」必要資料之蒐集與使用。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在於「保持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並且告知當事人所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以及安全處理與使用方式與範圍,並作好適當的刪除與銷毀工作」。簡報大綱一、什麼是個人資料二、個資法基本認知三、個資法部分條文實作四、相關案例五、建議簡報大綱一、什麼是個人資料二、個資法基本認知三、個資法部分條文實作四、相關案例五、建議個
2、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避免人格權侵害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本法之性質應為普通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他法無特別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本法。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適用位階何謂個人資料(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一般資料特種資料其他資料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內容類別內容特徵年齡、性別、出生地、國籍、身高、體重、血型、抽煙、喝酒等。婚姻婚姻之歷史:前次婚
3、姻或同居、離婚或分居等細節及相關人之姓名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父母等。家庭是否結婚、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前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結婚日期、子女數等。教育學校紀錄:學歷、科系、畢業或肄業等。學生紀錄:學習過程、相關資格、考試成績或其他學習紀錄等。職業現行之受僱情形、離職經過、工作經驗、工作紀錄。病歷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所定之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此部份尚未確定)聯絡方式傳統聯絡方式:電
4、話、地址、電子郵件等。新穎聯絡方式:MSN、SKYPE、Facebook、噗浪、微博、部落格、PTT帳號等。財務情況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收入、所得、資產、投資、銀行、負債、支出、信用評等、貸款、結匯紀錄、票據信用、津貼、福利、贈款等。社會活動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休閒活動及興趣等。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何謂間接識別?問:何謂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何謂不能識別?例如學校職員A從
5、校務行政資料庫,將學生資料中之一個欄位「聯絡方式」賣給補教業者B,則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可識別個人資料。答:雖然A只挑選學生資料中一個欄位「聯絡方式」,單純就連絡方式之資料內容來看,無法得知該資料之特定個人為何人,但是A或A所代表的機關本身,仍有該校務行政資料庫之其他資料欄位可供對照、組合、連結等間接方式,而能識別該特定個人,故就A或A所代表的機關該單筆資料欄位仍屬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就B而言,該「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如無法透過資料庫之對照、組合、連結等間接方式而加以識別該特定之學生,則屬查詢有困難之情形(究屬查詢困難、耗
6、費過鉅或耗時過久始能特定之情形需個案認定),故為無法識別之個人資料特種個人資料內容特種個人資料,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特種個人資料除個資法第6條所定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類別內容醫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此部份尚未確定)基因指人體之染色體所儲存超過十萬對以上最基本而具有全部遺傳特質或特定生物功能DNA(去氧核醣核酸)之遺傳單位。性生活指所有與性行為有關之活動之總稱,如
7、性傾向、性慣行等。健康檢查指以檢驗為目的所為一般性或遺傳性、傳染性、精神性等疾病檢查之健康資料之總稱,如健康檢查報告等。犯罪前科指構成犯罪之具有犯罪紀錄者而言。何種情況下才能夠蒐集特種個資?(個資法第6條)只有在下列情形時,才能夠蒐集特種資料: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暫緩實施實務上施行有困難,如一般公司就不
8、能要求員工提出健康檢查報告,保全公司、計程車行、幼教業者也不能過濾有犯罪前科的求職者。修法方向>>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為免爭議,爰增列為特種資料列舉事項。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適用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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