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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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第6期台湾研究集刊No.62013(总第130期)TAIWANRESEARCHJOURNALGeneraNo.130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宋锡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自2009年两岸共同签署《互助协议》以来,祖国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助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经裁定认可的大陆判决元既判力、“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范围窄、不认可大陆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欠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和两岸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等

2、。因此,有必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单边立法与共同签署的区际协议同时,解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问题,扩大两岸法院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文书、明确管辖权范围,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处理两岸民商事管辖权纠纷的重要制度,使得两岸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更顺畅。关键词: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民商事;《互助协议》;解决途径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1590(2013)06—0012-10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历经30多年的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人员往来和双向经贸投资日益增多,两岸经贸合作领域与范围进一

3、步拓展。在两岸人民密切往来和经贸投资关系逐步向纵深发展并呈现出互动与日趋频繁的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经贸和民商事纠纷,有赖于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途径的方式求得解决,并依据两岸共同达成的区际协议和各自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在对方法域得到认可与执行。因此,如何合理解决两岸人民往来中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纠纷以及期待将衍生在两岸间的涉台和涉陆案件的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另一法域得到有效认可与顺畅执行,是摆在两岸法学界和司法界面前并需共同面对的任务。一、当前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现阶段,两岸司法协助的领域呈现

4、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其范围既涵盖刑事司法协助,也包括民商事领域,两岸除了有共同签署的区际司法协助协议之外,也各自分别颁布区际私法及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认可与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一)共同遵循的区际协议2009年4月26日,海基会和海协会在南京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简称作者简介:宋锡祥,男,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方数据《互助协议》),于同年6月25日正式施行。《互助协议》虽然只有24条,却构建了当前两岸刑事合作的基本框架。该《协议》议定的合作事项除了主要涉及区际刑事司法

5、协助之外,还涵盖部分民事司法互助事项相互提供协助,包括相互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等。所涉及的司法互助项目可谓包罗万象,民刑领域兼而有之。其中,《互助协议》第10条体现了互惠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亦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两项原则趋同。该条款部分内容为两岸确立了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共同法律依据。这对于两岸民众私权纷争和经贸投资纠纷,通过民事申请程序,经由双方法院依据共同遵循的规则和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对他方法院的民商事判决、

6、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与执行,有助于两岸民事司法程序运作更为顺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两地裁判歧异,从而减省民众诉讼耗费。但总体来讲,该《互助协议》仅是框架性的,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应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各自区际私法和相关规定就整体而言,两岸尚未对区际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等做出单独的共同安排,目前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依据主要按照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展开,在裁定认可各自的民商事判决的效力上两岸司法机关各行其是,具体做法不尽相同。除了有公证使用与查证协议、《金门协议》

7、和《互助协议》以外,尚未签订其他司法协助方面的协议,协助的力度相对有限,可协助的事项存在较多限制,致使两岸互涉案件有时难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与配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从而不利于海峡两岸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在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方面,自1998年以来,大陆区际私法的相关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1998年1月15日大陆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简称《98规定》),这是大陆法院认可台湾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所做出的专门规定,并于同年5月26日生效。此后还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

8、实行了两个“批复”一一《关于当事人持台湾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认可的批复》和《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使裁定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扩展到台湾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支付令。为了妥善处理和解决认可台湾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消除部分台湾法律界人士的误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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