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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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宋社會經濟制度變遷謝元魯(四川師範大學歷史系)  《文史哲》2005/1   內容提要:唐宋之際發生了重大的社會經濟變遷與發展。首先,從唐代中期至北宋在土地制度、手工業和商業各個領域中出現了產權結構明晰化的長期趨勢;其次,社會商業信用新體系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化,社會資本利率的不斷下降,市場交易方式的變遷等因素,使社會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再次,科舉制度出身的官僚集團缺乏對規模日益增大,市場日益複雜的商品經濟的管理能力,導致國家權力對唐宋之際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出現的新興經濟部門,尤其是金融業和工商業控制能

2、力薄弱,使其獲得了發展的空間;最後,隨著宋代人口的增長而出現的市場規模擴大及耕作技術提高,以及由於部分傳統手工業部門投資收益的相對降低,使農業和金融業、商業等部門的投資收益相對增加,引起社會資本向這些部門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它們的發展。  唐宋之際發生了對中國歷史影響甚大的社會經濟變遷,已成為學界的共識。宋代的農業生產無論是在墾田面積的擴大、糧食作物產量的提高、經濟作物品種的增加與種植區域的擴大方面,都較唐代有顯著的發展。而手工業方面的成就也遠遠超過唐代,無論在生產規模和分工上,還是在新興手工業的種

3、類上,宋代都堪稱中國古代史上的高峰,如火藥、雕板印刷、航海等,均在技術上出現重大的突破。而最大的突破是在商業與金融領域。這一社會經濟的變遷,主要是從唐代安史之亂以後開始的。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發生上述變革與發展的主要原因,在於唐宋之際,出現了一個產權結構逐步明晰化,社會經濟領域交易成本下降,以及國家權力對某些新興經濟領域控制相對薄弱的長期過程。首先,是唐宋之際出現的產權結構逐步明晰化過程。美國經濟學家李伯克(GaryD·Libecap)認為,“產權是政治制度。在配置對資源用途的決策權力以適應新

4、的經濟環境上,產權同時也規定了財富和政治權力的分配。……不同的產權安排不僅有不同的生產效應,而且有不同的分配效應。”從土地制度的變遷來看,唐代前期承襲北魏以來實行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之下,農民所從國家得到的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業田,除了擁有使用權外,並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國家幹預土地的轉讓買賣,名義上仍是國有土地制度。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九月敕說:“天下百姓口分永業田,頻有處分,不准買賣典貼。如聞尚未能斷,貧人失業,豪富兼併,宜更申明處分,切令禁止。若有違犯,科違敕罪,”此外在均田制下仍然存在相當數量的

5、私田。但這些私田往往充作口分田,其權利仍然受到國家的幹預。正因為如此,在均田制度下土地的產權是不明晰的。安史之亂前後,由於土地兼併、人口增加、以及賴以還授田地的國有荒地逐漸減少,均田制逐漸崩潰了。兩稅法實施後,國家不再禁止土地兼併,取代均田制的,是以莊園制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唐憲宗元和十四年(819)敕說:“如聞諸道州府長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後,遂於當處買百姓莊園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額兩稅,不出差科。今後有此色,並勒依元額為定。”這道敕令實際上是承認了官吏所購買的土地,只要按原額交納賦稅

6、,即為私有。這意味著較為完全的土地所有權開始由國家轉入私人手中,這是土地產權明晰化第一步的標誌之一。除此以外,從唐代後期開始,以土地和房宅等為主的不動產可以進行自由買賣和質典,在質典後原主人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收回的權利,由此可見唐代後期對於產權中的物權與債權已經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傅築夫指出,自從唐代天寶以後,隨著均田制的廢棄,土地買賣不再有任何限制,成為地權轉移的社會公認正常形式,也是法律承認的唯一方式。除了農民經常賣掉土地外,擁有大莊田的權貴豪門,也常常因為揮霍浪費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將莊田

7、賣掉,也成為民間地權轉移的又一基本方式。而宋代的土地制度,不僅是唐代後期的繼續,而且是唐代的進一步發展。從唐代後期到宋代,土地產權明晰化的進程繼續發展。宋代初年即已規定“墾田即為永業,官不收取其租。”宋太宗至道元年(995)6月詔說:“應諸道州府軍監管內曠土,並許民請佃,便為永業,仍免三年租調,三年外輸稅十之三。”在真宗與仁宗朝亦再次頒佈過類似的詔令。實際上,上述土地制度變化的趨勢與土地產權的明晰化過程,正是在自唐代中期以後到宋代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中逐步實現的。漆俠認為,“兩宋三百年土地兼併之不

8、斷發展,與土地佔有、買賣政策的自由、放任有著密切的關係。當著土地兼併尚不算多麼嚴重,國家賦役還在一定範圍內增加之時,宋代土地政策或多或少地有利於自耕農經濟的發展,對一部分客戶的轉化乃至上升為自耕農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從北宋客戶比數下降,自耕農比數增長的這一事實中,就說明瞭這一點。”唐宋之際,國家土地所有制繼續衰落,土地私有制則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並居於絕對優勢的地位。 唐宋之際,不僅僅是在土地制度方面出現了產權明晰化的趨向,在手工業的許多部門中同樣也是如此。張澤咸指出,唐代的銅鐵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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