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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关键词:社会经济变迁;唐宋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①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
2、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
3、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
4、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
5、、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
6、官,在私而不在公。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
7、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脱脱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
8、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55条,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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