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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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短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1992年,世界上第一条手机短信通过英国的一家移动通信公司沃达丰公司GSM网络从电脑传递到手机,手机短信由此诞生了。2000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手机短信业务相继推出。此后,随着手机用户的快速增长,短信业务在中国呈爆炸性的增长趋势。据统计,在2005年春节期间,仅大年三十到初七这八天时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手机短信发送量达到110亿条。手机短信已形成每年数百亿产值的庞大产业。它带给通信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信息服务商(如网站)丰厚利润。同时,由于短信便捷、私密等优点,它也迅速成为手机用户了解信息、联系沟通

2、的重要方式。基于上述原因,“拇指经济”、“第五媒体”的说法也应运而生。但是,随着短信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关于短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看蓬勃发展的的短信市场背后,消费者的权益却被肆意践踏,得不到最起码的保护。  目前短信服务的方式常见的主要有两种:即时短信和包月短信。即时短信是指用户发送一条请求后,服务商回送一条服务信息,以条为计算单位进行收费。包月短信是指用户发送一条请求,订制一项信息服务,比如时事新闻、天气预报等,信息服务商此后长期发送该项服务信息,按月收费,直至用户取消。  现在提供短信服务的服务商

3、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对以条计算的即时短信服务,本来可以在一条信息中回送的内容,故意分拆成几条回送,相应的收取多条信息的信息费或者订制一条短信也按月收费。用户本以为只需要付一条短信的费用,却莫名其妙的付好几倍的信息费。对于包月短信服务,服务商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短信陷阱”问题时有发生,包月短信因为收费高且持续时间长而成为手机用户的投诉热点。  ⒈“短信陷阱”问题。  对于目前的一些短信服务,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短信陷阱”。所谓陷阱,一般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个是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不论你多么小心,也很容易掉下去。二是一旦掉下去,就很难爬上来。用

4、户在不完全知情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就“订制”了某项短信服务。当发现身陷其中时,想退订却不容易退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当然,如果一方在协议(如登陆某些网站时网站提出的条款)中明确告知该服务是收费的(包括收费标准和方式),另一方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如点击确认同意)表示接受该协议条款,视为对要约的承诺。服务商依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存在违约或侵权问题。而那些陷阱收费、恶意收费,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交易或合同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

5、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现实中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未订制服务便收费。这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用户可以主张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②.协议条款不明确(包括内容不明确和订约程序不明确),无论用户如何小心都可能掉进收费陷阱,用户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接受服务,构成了欺诈或重大误解。用户可以依法主张撤销协议,法律后果多半就是退还费用。  ③.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但服务商收钱不服务或其服务和承诺不一致,这实际上属于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⒉垃圾短信的问题。  对于垃圾短信,没有明确

6、的定义和范围,人们普遍将涉及虚假诈骗、淫秽色情、广告促销等无聊、无用甚至有害的信息泛称为垃圾短信。这类短信虽然是免费的,但由于可能诱使用户上当受骗或者浪费用户的时间,占用内存空间,对用户造成骚扰。手机用户对此类信息只能被动接受,无法有效抵制,所以用户对此也只能默默忍受。  运营商是否有权将手机号码公布给商务公司?用户是否有接受免费广告短信的义务?用户若不愿意接受无用户信息有何抵制措施或救济途径?运营商并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或妥善的解决方法。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等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短信息二百件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短信四百件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传播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有涉及,将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但仅有法律规定还是不够的,法律不能将所有的垃圾信息规定在内。移动运营商应有义务利用技术手段设法阻止和减少垃圾短信的发送。据了

8、解,运营商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对同一手机在短时间突然大量发送信息等非正常情况以及个别的关键词进行跟踪和监控。对全部短信进行过滤,一方面存在技术及成本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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