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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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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川组通【2005】6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是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精英人才,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的中坚力量。为做好选拔和管理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下简称省优秀专家)工作,培养造就大批高层次人才,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创新创业,在加快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勇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原则,坚持“民主
2、、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种隶属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 第五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是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
3、行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7—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不再作为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省优秀专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 第七条 省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称号。具有特殊才能并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
4、不受此限制。 选拔省优秀专家,应以中青年为主。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近5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作为省优秀专家推荐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大作用者。 (二)在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主持解决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关键性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
5、突出,对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7—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者。 (五)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艺术及其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六)所领导管理的单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水平,有一套已被推广采用、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七)在生产和
6、服务领域业务精湛,推动了生产发展或提供了优质服务,带动培养了大批技能人才和优秀人才者。 (八)长期在老、少、边、穷、贫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事业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确定每次选拔人数;每次选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第十条
7、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采取单位推荐与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推荐方式,按照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7—(一)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在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或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群众推荐、个人推荐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对其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就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作出评语。在确定推荐人选前应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业绩、成果、贡献等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确定推荐的人选,填写《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公示情况说明,报所在市、州、省级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
8、主管(代管)部门。 (二)各地的推荐人选由市(州)党委、政府审查,省级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的推荐人选由党组(委)审查。各地、各部门审查通过后的人选,报省人事厅;中央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推荐人选,由企业审查后报省人事厅。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选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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