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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浙委办〔2005〕7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6日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中青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青年工作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三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3、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五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奖励等日常工作由浙江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
4、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是获得国家发明四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完成国家重点工
5、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防病治病和临床工作中,技术精湛,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中有重大贡献,诊治水平先进,疗效好,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六)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是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6、。 (七)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八)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事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负责。各地区、各单位确定的推荐人选
7、,须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经各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 第八条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省人事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协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 第九条对初选名单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第四章奖励与待遇 第十条被选拔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金2
8、万元人民币,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二级医疗待遇;参加一次由省人事厅组织的休养活动。 第十三条改善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条件,优先提供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考察活动,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中取得更大的成绩。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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