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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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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空中交通管制区的范围及分类A、我国空域的划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我国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航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在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中国现有飞行情报区共有8个〔除台北、香港和即将设立的三亚责任区外):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如图所示。管制空域应当根
2、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进行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的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F限为地球表面。A、B、C、D四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若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致。四类空域具体介绍如下:(1)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m(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高
3、空管制区共计27个,分别是沈阳、哈尔滨、大连、海拉尔、北京、太原、呼和浩特、上海、合肥、济南、青岛、南昌、厦门、广州、长沙、南宁、桂林、三亚、昆明、成都、贵阳、拉萨、武汉、郑州、兰州、西安、乌鲁木齐。(2)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m(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共有37个中低空管制区。(3)C类空域为进近(终
4、端)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m(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km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4)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以及第一等待高度层以下,地球表面以
5、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进近管制区共计15个,分别是长春、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福州、广州、汕头、重庆、昆明、温州、厦门、成都、海口、湛江。全国民航管制区域分布和全国民航终端区和近进管制区的分布如下图所示全国主要的高空管制区分布示意图全国主要的中低空管制区分布示意图全国终端区和进近管制区分布示意图(5)G类空域(非管制空域)是我国境内未经划定为A、B、C、D类空域
6、以外的空间,此空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进行仪表飞行规则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只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报告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并由其负责提供飞行情报服务,飞行间隔由航空器自行配备。危险区、限制区、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误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而与此同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飞行中的航空器动态,发现航空器将误飞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时,应当及时提醒航空器,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掌握并适时向航空器发出有关危险、限制或禁区的通
7、告,这些通告包括空域的名称、空域的范围(垂直和水平范围)和空域的活动时间。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分为国内航路和国际航路。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是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开始,至另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各段中心连接起来成为航线的中心线。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km的平行边界线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当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层,上限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空中交通
8、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为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航路范围之内飞行,导航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国际航路的识别代号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协调,防止重复使用。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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