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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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这几种犯罪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考察其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显著的“传播”的本质性特征,其犯罪过程基本上可视为对淫秽信息的规模化复制、扩散、流动、辐射的传播过程。“传播”是这一类犯罪的核心环节或终端目标。因此,从学理角度考量,这几种犯罪似可以归并为一类“传播淫秽物品罪”,且具有刑法学研究和传播学

3、研究的双重对象属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传播学的研究目前基本还是空白,还很少有人关注这类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并运用传播学理论加以分析。本文拟从传播学的视角,对这一特殊的传播现象作出解析,试图能从学科交叉互动的角度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些参照,并期望能够对传播学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使其在注重常态大众传播现象的同时,也适当关注非正常传播现象特别是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及其传播规律。按照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本文将重点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传播效果和传播生态环境等三个方面。  

4、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分析  传播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是信息从传播者流向接收者,实现信息扩散与共享的过程。WWW.11665.Com传播者、信息、媒介和受众等因素构成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要素,并决定着传播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正是这些要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信息传播千变万化的景观。因此,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特征和特殊规律,应先从剖析其传播要素人手。  (一)传播者分析  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也是传播过程的控制者,在传播过程中它解决“谁来传播”的问题。“传播者不仅决定着传播过程的存在与

5、发展,而且决定着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数量,流量与流向,甚至决定着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传播者,同正常的信息传播活动的传播者相比,他们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成分的多样化。从司法实践看,从事这类犯罪的人员成分极其复杂,职业身份、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特长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三教九流几乎都有。如“邵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人员12人,其中工人5人,公司职员2人,公务员1人,教师1人,在校大学生1人,无业人员2人。这类犯罪人员一般都不是专业的信息传播工作者,不具备专业的技

6、术资质,甚至相当多的也不具有信息传播方面的专门技术。这和现代大众传媒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的特征迥然不同。近年来,由于网络成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主渠道,犯罪分子团伙作案的情况大为增加。  2.身份的隐匿性。慑于法律与道德压力,犯罪分子传播淫秽物品常常采用地下作业方式,其真实身份、姓名常常隐而不用,更多使用化名、网名、代号等。从已经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就有用网名“戏子”、“无不知”、“寻梦人”代号“老九”“jaryk”等等的。由于网络技术支持“隐身传播”,犯罪分子常利用网络虚拟空间来为自己制造匿名的面具

7、。  3.动机的恶意性。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明显的恶意传播,即希望或放任淫秽物品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行为目的多受利益驱动,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4,群体的低龄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人员明显呈年轻化趋势。《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书共收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13个,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4个。这17个案例中涉及犯罪人员44人,其中35岁以上仅6人,大部分都在18-25岁之间。出现这

8、种低龄化趋势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点可能与网络已成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主渠道有关。“从1997年开始的历次cnnc调查中,18-24岁的年龄人所占比例在各年龄段中都是最高的,与其他年龄段相比占据绝对优势。35岁以下的网民始终是互联网用户中的主力军”。年轻群体既是网民的主体,也是网络色情的主要接受人群和主要受害者,其中一些人就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加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群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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