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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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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及发展趋向摘要2008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不断发展,经济乏力的局面早已影响了全球所有的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人,自然成为反思此次经济危机发生的主要对象。除了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和政府的行政干预,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运转的方式与经济危机的发生存在紧密的联系,而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运转方式的集中体现,并且其基本构想也在各国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文章以文献法为主要研究方式,对我国、德日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模式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找到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基本模式,并且对当前经济形势下公司治
2、理结构的发展趋向,在已有的制度之上作出判断,并给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和德日、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分析,概括总结不同基本模式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第三部分是对当前经济形势下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概括。第四部分是在已有的制度基础上给出笔者自己的判断和建议。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模式;独立董事;监督;发展趋向前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机制,如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样,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有机结构。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模式,没有绝对的好与坏,关键在于其能否适
3、应公司所处的经济形势和政策环境。文章从全球具有代表性的集中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分析个中利弊,寻找最适合当前形势下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取向。对于公司的建设和对社会财富的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1.公司治理结构概述1.1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偏正短语,其中包含“公司”和“治理结构”两个部分。若要给公司治理结构下定义,首先需要给“公司”下一个定义。什么是公司?其实正式合法的公司概念并不存在。然而,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成为人们十分熟悉的代名词。由于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这就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乃是公司
4、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司法新论》蒋进著吉林大学出版社p1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大陆法系又有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分。在法律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对公司的定义又是不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商法或民法一般对公司不设完整的专门定义性规范。有关公司的界定多散见于有关的法条之中。《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认为:股份公司具有一份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是具有独特立法资格的商业公司,股份公司仅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法国民法典》认为:公司是由两人或数人通过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集于一体的共同企业,以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和自经营
5、所得的利益而设立。《日本商法》认为,公司是以实施商业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即使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不以商业为业也称为公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虽以判例法为主体,但在公司法方面则以成文法为主,同时通过判例发展公司法制,立法强调切合实用,因此,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也包括非营利性的公司,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是指数人出于营利的目的,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而进行的组合,主要是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高程德《中国公司法实务》,企
6、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p14~1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范建教授主编《商法》的观点:“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由此可见,公司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具有资本逐利的冲动;但作为一个人的集合,公司并不能满足所有成员对逐利的冲动,这样就需要一个机制来保障这个组织的平稳运行,也就引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按照兰州大学潘波棠的观点,所谓公司治理结构
7、,就是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公司各主要机构之间建立一种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转协调的有效机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例潘波棠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按照西南财经大学许雪健《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透明度相关性研究》西南财经大学许雪健硕士论文的观点,“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其他利益相u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范建教授则在《商法》教材中提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
8、,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间相互权利、利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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