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提起的诉讼不应作为物权确认诉讼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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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提起的诉讼不应作为物权确认诉讼审理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提起的诉讼不应作为物权确认诉讼审理作者:王强发布时间:2010-03-3122:12:30引言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由于执行案件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规定这类案件的案由,故目前这类案件是按照传统物权确认诉讼予以立案受理。但以物权确认诉讼审理这类案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诸如诉讼请求不好固定、法律适用不规范或不统一等。本文仅

2、就案外人异议之诉与传统物权确认诉讼的不同之处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案外人异议诉讼之界定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系在执行程序中为案外人提供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以弥补执行中从形式上审查标的物权属所固有的漏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

3、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下简称案外人异议),并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规定了相应程序,包括案外人异议的提出、审查以及案外人不服异议审查裁定提起诉讼的审理程序。这既有利于加强对执行案件案外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同于传统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系有别于以上三种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不在于单纯的确认标的物的权属,而在于通过该诉讼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而为达致这一目的,又必须以确认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为基础。就此理解,案外人异议

4、之诉,实际是包括了两层诉讼请求的双重之诉:一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二是确认标的物的权属。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诉讼之区别  笔者经归纳总结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与传统的确认诉讼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诉讼请求不同  物权确认纠纷是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确认之诉。物权确认诉讼包括所有权确认诉讼、用益物权确认诉讼、担保物权确认诉讼。物权确认纠纷中的所有权确认诉讼,是解决争议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标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执行

5、案件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提起的诉讼则不同。《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某特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执行法院对某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根据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执行案件案

6、外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请求执行法院在该特定执行案件中停止执行讼争标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因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某特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促使执行法院对某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根据上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原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为请求执行法院在某特定执行案件中许可执行讼争标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

8、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如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作出在某特定执行案件中停止或者许可对案件讼争标的的执行的判决,同时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标的权属的情况下,附带明确讼争标的的权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规定有物权确认纠纷的案由,原告如对争议标的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是直接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标的的所有权归期所有,被告针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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