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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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具体分为: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原则上以请求权为适用范围,物权请求权亦为请求权之一种,然物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亦适用于诉讼时效则存在极大争论,各种立法例以及学说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即,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笔者不揣粗陋,略陈管见,以期

2、能深化此方面的研究。  关于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各国立法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为代表。[1]瑞士债务法典第130条规定,“诉讼时效自债务到期时开始计算。”依此规定,在瑞士,只有债权请求权方能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德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2002年版)第194条第1款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拘束。”此处立法虽然未明确表示物权请求权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德国学说界通说认为,“德国法上,诉讼

3、时效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请求权”[2],因此,物权请求权亦当然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台湾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此处立法亦未明确表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台湾司法实务界多有判例认定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1939年院第1833号解释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回复请求权,应适用第125条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故所有人未经登记之不动产,自被他人占有而得请求回复之时起,已满15年尚未请求者,则不问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已否完成,而因消灭时效之完成,即不得为回复之请求。”再

4、如,1985年台上字第1332号判例,“未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即有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虽然规定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与此同时,其立法又规定,基于已登记不动产而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898条规定,“第894条至第896条所规定的请求权(指变更错误登记请求权),不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第902条规定,“由已登记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不因超过时效而消灭。因一项权利而将对土地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进行登记的,该权利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同。”据此,在德国法上,已经登记的

5、不动产所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土地登记簿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它使消灭时效成为多余。”[3]在台湾,虽然未如德国以立法形式明确已登记不动产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司法实践中采同样见解。台湾大法官会议于1965年以释字107号解释作出了相同之认定:“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该条解释的理由在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所以,亦不能使保障其物权实现之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大法官会议释字107号解释之理由谓,“5查第769条、第770条,仅对于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

6、者许其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而关于已登记之不动产,则无相同之规定,足见已登记之不动产,不适用关于取得时效之规定,为适应此项规定,其回复请求权,应无第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关于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司法实践亦予以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980年释字164号解释认为,“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亦无第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  不动产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民事财产,故各国一般均要求其进行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多不承认其效力。所以,现实中,各国不动产所有人一般均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极少例外。而同时,实践中最经常

7、发生的物权请求权一般均是与侵害不动产有关的。动产因价值较小,发生需物权请求权救济的情形并不常见。所以,就德国法以及台湾法而言,虽然一方面规定物权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然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在实践中,需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实际上将是微乎其微。正如史尚宽先生评价德国法上该项规定时所言,“德民法所以为此规定者,因其时大部分德国各邦之法,向来采此主义,然此种结果,并不理想。为其补救,德民法本条第2项规定‘基于亲属关系之请求权’、第902条第1项规定‘基于已登记的权利之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第898条规定登

8、记更正请求权、第924条规定基于相邻权之一的请求权,亦不因时效而消灭。实际上此项请求权,已鲜有消灭之机会。”[4]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消灭,在民法体系结构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有可能不动产人的所有权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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