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二审付利辉)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

ID:1544151

大小:4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11-12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_第1页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_第2页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_第3页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_第4页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_第5页
资源描述:

《代理词(二审付利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依法继续担任被上诉人付利辉的诉讼代理人,现围绕本案争议的几个焦点,在一审代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谈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焦点一:原审判决是否对本案定性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原审判决首先查明了本案基本事实:被上诉人付利辉于1987年12月在上诉人处参加工作,2007年5月任云湖桥信用社副主任,分管信贷工作,同年12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云湖桥信用社多次发放刘建波贷款,自2008年5月至9月23日,刘建波共欠该社贷款426.05万元,现仍未追回。2008年8月18日,云湖桥信用社由主任李镇

2、彪主持会议并明确:同年8月19日至8月26日外出考察期间由被上诉人全权负责信用社工作。8月19日下午3时,云湖桥信用社信贷员王志琼要求助理会计廖李在未经存款人陈燎源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陈燎源账户中划付200万元资金,归还刘建波2008年5月24日的贷款本金196万元、利息38650元,余款1350(现金)交付给刘建波,后被陈燎源发现并起诉上诉人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上诉人赔偿陈燎源损失2023919.50元。2008年8月29日10上诉人委派谭建华到云湖桥信用社召开工作组和信用社员工会议,作出决定:1、被上诉人停职。2、做好稳定工作。3、上诉人同意贷款200万元给刘建波用于偿还陈燎源

3、存款。9月19日上诉人下发潭信联县发〔2008〕149号文件,免去被上诉人副主任职务,并责成李镇彪及相关责任人在1个月内收回刘建波贷款或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云湖桥信用社于2008年9月5日、10月23日在湘潭县产权产籍监理处、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刘建波的不动产和动产(湘潭县姜润洗矿铸造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手续,确认刘建波抵押的财产价值为386万元。2009年1月14日,上诉人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同意通过《关于对云湖桥镇信用社违规划付客户存款和违规发放贷款六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审议稿),解除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6日,上诉人下发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文

4、件潭信联县发[2009]3号《关于对云湖桥镇信用社违规划付客户存款和违规发放贷款六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为被上诉人:一、违规办理贷款业务,未对刘建波贷款进行调查、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实行集体审贷制,未按联社贷款审批程序管理审批发放贷款,违规向刘建波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巨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二、在信用社临时主持全面工作期间,对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划付客户存款负有管理责任。同年2月19日,上诉人用特快专递将该文件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服,向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4月24日10,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了上诉人《关于对云湖桥镇信用社违规划付客

5、户存款和违规发放贷款六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停发的工资。2、另查明,上诉人将湘潭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关于贷款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文件发放到所属信用社。云湖桥镇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程序,首先由信贷员王志琼办理相关手续,然后交信贷副主任被上诉人付利辉审查,再将材料送交信用社主任李镇彪审批,得到批准后交到内勤副主任向敏处审查把关,最后交由信贷内勤廖李发放贷款。云湖桥镇信用社稽核员贺快亮从2008年1月份起就上报该社十大贷款客户的资料给上诉人,其中每月报表上均记载着刘建波的贷款余额情况。3、再查明:上诉人提供的《

6、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转发〈湘潭市农村信用社信贷岗位职责及贷款责任分别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制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规章制度没有及时修改与完善。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可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本案焦点二:原审判决法理分析是否中肯恰当?10本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以理服人,分析认定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原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7、这既是我国劳动立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是否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合法依据,原审判决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的。(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衡量“严重”的标准又是什么?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书》中有无明确具体的“严重违反”规定或约定?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规章制度中对“严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