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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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爲進一步提高內地《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的規定,雙方決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簽署本協議。一、貨物貿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本協議附件1中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本協議附件1

2、是《安排》附件1表1《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產品清單》的補充。(二)根據《安排》附件2《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制定的本協議附件1中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載於本協議附件2。本協議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的補充。4二、服務貿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附件4《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會計、醫療、視聽、建築、分銷、銀行、證券、運輸、貨運代理等領域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

3、的條件,擴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地域和營業範圍。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3。(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在專利代理、商標代理、機場服務、文化娛樂、信息技術、職業介紹、人才中介和專業資格考試等領域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開放和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3。(三)本協議附件3中的建築領域的承諾和分銷領域的部分承諾已自2004年8月28日起實施。具體見本協議附件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和分銷服務的具體承諾。本協議附件3中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承諾自

4、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四)本協議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兩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3爲準。(五)本協議附件3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4三、對《安排》附件的補充和修正(一)將《安排》附件1《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第五條第(三)款第2項修改爲:對擬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將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補充列入《安排》附

5、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後,經香港工業貿易署和香港海關核查,由香港工業貿易署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後,內地即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二)在《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下增加以下內容: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獲得香港從事航空運輸地面服務業務的專門牌照,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四、附件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五、生效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

6、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本協議於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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