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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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1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2009

2、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一、服務貿易(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1《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建築、醫療、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3、和個體工商戶等14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

4、正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七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二、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開展業務。2三、貿易投資便利化(一)為進一步增強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將產業合作、教育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及將中醫藥產業合作列入產業合作領域具體內容,並據此:1.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

5、改為:“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1.貿易投資促進;2.通關便利化;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4.電子商務;5.法律法規透明度;6.中小企業合作;7.產業合作;8.知識產權保護;9.品牌合作;10.教育合作。”2.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33.

6、將《安排》附件6第九條修改為:“九、產業合作雙方認識到,兩地根據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產業合作與交流,將有利於兩地產業和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中醫藥產業合作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場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雙方在推動中醫藥產業化發展、促進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等方面各具優勢,開展這一領域的合作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中醫藥產業發展領域的合作。1.合作機制加強和完善兩地政府部門間的聯繫合作機制,推動兩地中醫藥產業合作的發展。2.合作內容根據兩地中醫藥合作的狀況及發展趨勢,雙方同意加

7、強以下方面的合作:(1)相互通報各自在中藥法規建設和中醫藥管理方面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2)加強在中醫藥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藥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資料。(3)加強在中藥註冊管理方面的溝通與協調,實現中藥規範管理,為兩地的中藥貿易提供便利。(4)在臨床試驗的設施管理和臨床試驗的法規要求等方面開展合作,以期達到雙方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相互承認。4(5)開展中藥質量標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中藥質量標準的提高。(6)支持兩地中醫藥企業的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7)加強中醫藥產業的貿易投資促進和產業合作。(

8、8)交流和協商解決中醫藥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3.其他實體的參與雙方支持和協助中醫藥產業合作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包括支持內地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與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有限公司業已建立的合作。(二)會展產業合作會展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加強兩地會展產業合作,對於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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