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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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佟柔: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佟柔在家中  【述往】  在佟柔老师诞辰85周年之际,不少校友积极捐赠,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他树立了一尊半身雕像,置于法学院六层的国际学术报告厅旁边。雕像底座上刻了十分简要的介绍: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奠基人。  佟柔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日本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但对我而言,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身份,那就是我的老师。回想起当年跟随佟老师学

2、习、工作和生活的美好时光,历历在目。佟柔老师在治学、为人等方面为我树立了楷模和榜样,影响了我的一生。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  新中国民法学的诞生离不开佟柔。改革开放之初,佟柔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对中国实际的适用性,厘清了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为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体系、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时,计划经济还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概念尚未被广泛接受,当时大家还在讨论姓社姓资的问题。佟柔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3、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民法体系。在当时思想还远未解放的社会背景下,他能够提出这样的理论,实在难能可贵。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1981年,我如愿以偿地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在佟柔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和研究民法。记得第一次跟老师见面是在他校内林园四楼的家里。简单寒暄之后,他就跟我谈起了他最近关于“民法是商品经济法”的研究成果。  佟老师说,他最近一段时间对古今中外有关历史、经济等现象进行了考察,并且重新研究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他经典著作。他观察认为,商品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

4、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他也注意到,当时有人将民法仅视为公民法或者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不能作用于经济领域。他认为,这完全是对民法的曲解。他说,学习民法首先应当明白,民法就是基本的经济法,更准确地讲,民法就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在此基础上,佟老师进而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他提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我们的民法体系。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  通过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民

5、法典,佟老师对构建我国自己的民法体系提出了系统性的论述。他认为,当代民法的三大支柱——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式商品交换缺一不可,是建立和维护商品经济一般秩序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只要是存在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与该社会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所以,也必须以此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否则就无法为我国商品经济服务。  1981年,佟柔主持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这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的民法教材。同一时期,他还应邀主编《民法概论》《民法原理》,特别是《民法原理》1

6、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后,获得了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奖和司法部高校教材奖。在这些著作中,他高屋建瓴地论述了整个民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并就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  佟柔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结束了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无法可依的现实状况,不仅为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基本法律规则,也为正在成长和孕育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诞生后不久,佟柔就参与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对历次民法典的起草,付出了艰辛的

7、劳动,但遗憾的是,最终都无果而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又投身于民事、经济立法活动,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  特别是自1978年人大复校以后,佟柔在每次学术讨论会和专家咨询会上都大力呼吁要制定民法典。他反复阐述这样的观点:国家要富强,必须得搞商品经济;而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得要有一部民法典。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与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快车道,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商品生产和交换也空前扩大,计划经济体制的主导地位被逐步打破,滋生出了形形色色的新纠纷、新问题和新矛盾

8、,经济生活亟须法律调整。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民法典”座谈会。这样,新中国的民法起草就被提上了日程。  1986年,鉴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决定先行制定《民法通则》,提议正式成立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并邀请佟柔担任主要的起草人参与立法活动,他当时异常兴奋,并说人的一生中很少有这样好的机会报效国家,有此努力和经历,此生无憾。在后来的近半年多时间里,佟柔为此殚精竭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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