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商品经济的fgbp民法观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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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力图考察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来龙去脉,这种理论影响巨大,它萌芽于德国,成熟于前苏联,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影响甚至在许多后社会主义国家并不衰减。尽管如此,它是一种不符合民法史的理论,到目前,作为其基础的哲学观念和经济体制都已时过境迁,它本来的命运应该是灭亡。然而,它却仍然以变形的形式存活于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现在我国正处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如果不很好地清算这种理论,将影响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质量,为避免这种结果,特作本文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进行清算。  一、民法本是“市民

2、”法  前面已说到,商品经济的民法观不符合民法史,那么,民法史中的民法本来是什么样子?简单地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的法,它首先表现为调整主体际关系的工具。  这里的市民社会并非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存在,而是“人为的人群”。与之对立的是“自然的人群”。家庭、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是自然的人群;村庄和城邦是“人为的人群”。“自然人群”与“人为人群”的不同,在于前者以血缘关系为联系的依据;后者以非血缘关系或陌生性为联系的依据。  在地中海文化圈中,发源了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市民社会的历史解释模式[1]并将之传播到整个西方世

3、界。按照这一解释模式,曾经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生活在自然的人群中,“人类到处漫游,像动物一样东零西散,除了树上的果子外没有别的食物。当时没有理性,只有强力决定一切。人们一点没有崇拜神的观念,也没有对其同类尽义务的观念。没有结婚问题,也没有牢固的亲属关系问题。正义的好处未尝闻。处在无知和野蛮的黑暗中,灵魂为兽性的本能和杂乱无序占据,为了满足此等本能,只能滥用身体的强力。”总之,自然状态是没有公权力的状态,它造成了人们生活的不安定,损害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诱发了终结它的愿望。于是“出现了一个人,他无疑是伟大人物,他懂得人的精神的力量和伟大,他

4、催生其萌芽,引导它、完善它。四散在旷野和隐藏在密林的人们被他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然后一步步地以全部的功利兴趣和诚实影响他们。起初,他们因缺少习俗而对抗,但随后他们由于智慧的语言和雄辩术而变得更驯服,于是这些人改变了粗糙和野蛮的状况而转为温和、具有社会性”。[2]通过订立一个社会契约[3],人们让渡部分权利给自己信任的人,形成公权力,于是市民社会形成了。人们不再仅以家庭为自己生活的共同体,而是把自己的合作伙伴的范围扩大到了全体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由此发生了社会关系结构的根本改变,如果说,过去人们之间的合作靠亲情维系,现在则要靠一种新的规范维系,人们终于找到了

5、这种规范,它就是法律[4]。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描述了这种结果:“……由此制定了法律,形成了习俗,而后公平地分配权利,形成一定的生活规则。”[5]这样的法律,当然就是市民法,必须注意的是,它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而是调整城邦生活的世俗方面的规则的总和[6]。  市民社会既立,马上发生了人格问题。人格是某个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的内容。就对外方面而言,因为在自然状态的压力下建立的不是一个市民社会,而是星罗棋布的城邦,例如希腊的城邦就有诸如雅典、斯巴达、科林斯、派厄斯、厄比丹奴、厄吉那、塔索斯等至少

6、12个;意大利就有罗马、维爱、伏尔喜、克鲁西乌姆等城邦,因此,人格关系涉及到一个市民社会与其他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关系。每个人都生活或特定的市民社会中,不存在所谓的“世界公民”。而各个市民社会的人又要彼此交往,由此发生了共同体际的相互接纳问题,如果一个法律共同体接纳其他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为自己的民事主体,我们就说被接纳者取得了后一个共同体的人格。  就对内方面而言,生活在一个市民社会的人并不见得都被承认为是这个社会的主体,人的地位总是被分成常态、特权和受贬抑3种,只有前两种地位的拥有者才是主体,具有人格。因此,不妨把人格理解为各市民社会在其内部组织自己之人口

7、的工具。在拉丁文中,表示“人”的术语有3个:Homo、Caput和Persona。Homo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论主人还是奴隶,都是Homo;Caput的原意为“头”,引申为“章”,是市民名册中的一章的意思,只有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市民才能在此等名册中占据这样的一章,因此,Caput的意思又引申为“主体”。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16.pr.中,人格变更(Capitisminutione)实际上就是主体资格或权利能力的变更;Persona原是唱戏用的面具,人们戴上它就意味着进入了某种需要主体资格的场景,因此,Persona是每个人公开的自身,[7]它与

8、Caput一起,具有主体之意。不难看出,Caput和Persona是对Homo的清点,在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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