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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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摘要」本文在对佟柔先生民法思想总体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著名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从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特别是民法观、前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中国民法对苏联民法的发展和民法与经济法的激烈冲突以及本人著述的角度,对其渊源进行考证,并予以评析。  「关键词」商品经济,民法调整对象,佟柔,理论渊源  一、引言  佟柔先生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在新中国民法学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当时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立法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上

2、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持续达7年之久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中,该理论在当时的环境下对于捍卫民法的应有的地位和尊严,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深受这一理论的影响,“那一时期对民法与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论述就是后来《民法通则》的立法基础。”[1]对于今天的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而言,该理论仍然如空谷回音般绵延不绝。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够并且敢于首先大张旗鼓地提出这一观点,即使在今天,也不得不令人由衷地佩服佟柔先生的学术见地和政治勇气。  佟柔先生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总体

3、而言,是解放后新中国全盘继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的产物。对于该理论的渊源,早就有一些民法学者的文章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但都缺乏全面详细的考证,本文就是在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力图对该理论的渊源进行全面、详细的梳理和考证。  二、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形成过程和具体观点  (一)形成过程  佟柔先生作为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成长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全盘移植苏联法律制度时期。在处处以苏联老大哥为榜样的时代,佟柔先生也毫无例外地接受了包括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在内的苏联民法理论。  佟柔先生与郭寿康教授

4、发表于1956年的《政法研究》第3期上的名为《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论文中就认为:《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社的编辑部在1955年第5期所发表的《关于苏维埃民法对象的讨论总结》一文中已经对于苏维埃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加以正确地解决。文中指出,苏维埃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基于该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以及与价值规律及按劳分配规律之作用有关的财产关系”。关于价值规律,《关于苏维埃民法对象的讨论总结》一文指出:“14价值规律虽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很大的限制,然而也还是起着

5、作用。这一规律的作用是决定于工农业之间商品流转的存在,而商品流转则是由于社会主义所有制两种形式之间,即工人阶级与集体农庄农民之间的区别而产生的”、“大多数参加讨论的人都十分正确地认为,民法与价值经济规律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作用是有着联系的。正如阿?维?维尼吉克托夫曾经指出的,在确定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时,我们的任务是要指出这一规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讨论过程中,曾经指出了价值规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下列表现形式:财产关系的等价性(有偿性);参加此种关系之人乃是流通中独立财产权利之主

6、体;参加此种关系的人在经济业务上的独立性。德?莫?根肯和阿?维?维尼吉克托夫所指出的价值规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特殊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平权地位。”文章还指出:“当此种条件不存在时[2],国营企业间产品的计划分配还是采取商品等价有偿流通的外表形式”、“在国民经济国营生产部门与合作社集体农庄部门之间、合作社组织之间、以及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真正商品流通中,也实现着这种以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作用的卢布监督。”[3]由此可见,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佟柔先生早在上

7、个世纪50年代就初步树立起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从上个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佟柔先生正式提出其理论之前,佟柔先生没有发表过论文,笔者也没有其他资料可以考证在此期间佟柔先生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观点的变化情况,但根据佟柔先生的弟子张新宝教授的回忆:“50年代教苏联民法,讲‘两个一定’的民法调整对象,佟老师就不满意这种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描绘性而非本质性逻辑揭示的表述方式。在其后的近20年时间里,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他,催促着他去不停地思考。到了‘文革’结束和改革开放的初期,老师终于将自己几十年的思考进

8、行提炼和升华,……,提出了著名的‘商品关系说’。”[4]根据王利明教授的回忆,对该理论,“在粉碎‘四人帮’以前我(指佟柔先生――作者注)已经有了这个想法,粉碎‘四人帮’后逐渐完善了这个想法。”[5]两位教授均为佟柔先生的入室弟子,上述说法应为可信。由此可见,在1976年之前,佟柔先生已经形成了其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1979年,在社科院召开的民法和经济法座谈会上,发生了中国民法史上著名的民法和经济法的论战,由此揭开了民法和经济法7年大论争的序幕。根据目前作者掌握的资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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