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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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个[2002]308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02]402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2-07-12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02-05-13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2、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30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402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40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接中国社会科学院来函证实,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中国政府同美国福特基金会签署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备忘录》)。

3、《备忘录》第七条规定,对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你局继续按照《备忘录》上述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二○○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的同意,代表中国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单位,和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福特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认识到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向政府和民间机构提供赠款,促进人类福利发展和国际和平,认识到基金会对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资助有助

4、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协调机构社科院经政府同意并代表中国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单位,和代表基金会的福特基金会驻京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为执行本协议的协调机构。第二条基金会办事处的设立政府同意基金会在北京开设一个办事处。第三条基金会的资助项目一、基金会在接到资助的申请时,可以根据本身的财力及其当时对项目的兴趣,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为中国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提供资助。二、基金会的资助可向政府机关、大学、研究和培训机构、民间组织和其它机构提供,也可用于个人,基金会可自行管理项目。三、基金会的资助还可用于其它活动,如

5、:1.在中国和国外进行的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旅行;2.研究、示范和试验性活动;3.由中国或非中国专家、顾问或机构提供的技术、研究和其它资助;4.购买图书、期刊、材料和设备;5.在中国国内提高个人及机构能力的有关活动。第四条基金会资助的商定和承诺一、基金会可以与申请资助者直接谈判并可询问其要求资助的目的。二、提供资助前,基金会将要求申请资助者提出一份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资助的目的,资助的数额、期限、用途及估计预算。三、基金会批准资助后,将向接受资助者提交一函件(“资助通知书”),说明捐赠的目的、数额和期限,提供报告的要求,其它条件以及估计预算

6、。接受资助者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寄回基金会后,基金会所提供资金即已确认。资助通知书中所提各项条件,对接受资助者具有约束力,而且基金会提供的所有资金、设备和材料都应用于资助通知书中规定的目的,否则应退还基金会。第五条基金会在中国的办事处及工作人员一、基金会驻京办事处将由一名代表管理,他被授权代表基金会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职责。二、代表将负责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其它公共或民间机构保持联系。代表还负责与现有的和将来的资助对象进行协商并负责对基金会的资助提出建议。另外,代表还将通过社科院每六个月向政府书面通报基金会在中国活动和捐赠的支出情况。三、为

7、使办事处更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基金会认为必要时可增加项目,并增聘长期或临时性的中国籍或非中国籍的行政人员。基金会常驻北京办事处人员总数为三至五(3-5)人。四、基金会代表和其他常驻北京人员须在到任前两个月将他们的简历送社科院,并征得同意。五、除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外,所有与基金会驻京办多处有关的费用,包括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与工资有关的开之,办事处用房及生活住房开支以及国内外交通费,将从基金会拨给中国项目的资金中支付。第六条基金会的义务一、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和家属保证:1.不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事务;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制

8、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3.不从事本协定赋予基金会的任务以外的任何有偿职业;4.本着互相信任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官方机构合作;5.基金会的援助项目不得有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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