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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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文号:京地税营[2000]479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00]733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资源税公布日期:2000-11-21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00-09-20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7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

3、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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