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269201
大小:26.03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8-02
《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本文由两个案例引导出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消灭时效效力及其客体的立法例优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得出我国应采请求权客体说的结论,并对请求权客体具体的适用范围分类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消灭时效效力客体适用范围一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例。案例一:被告的空闲宅基地曾作为原被告共同的通道,后被告建围墙将宅基地围住,通道遂改,数年后新通道又被他人堵住,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拆除围墙,恢复通道。法院主动以原告的起诉过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二:原被告约定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各分得一定份额的房地产
2、,房屋建成后,因被告将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办至自己名下,数年后原告起诉请求对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确权,被告以原告的起诉已过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以确权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定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3/13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本文由两个案例引导出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消灭时效效力及其客体的立法例优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得出我国应采请求权客体说的结论,并对请求权客体具体的适用范围分类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消灭时效效力客体适用范围一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例。案例一:被告的空闲宅基地曾作为原被告共同的通道,后被告建围墙将宅
3、基地围住,通道遂改,数年后新通道又被他人堵住,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拆除围墙,恢复通道。法院主动以原告的起诉过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二:原被告约定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各分得一定份额的房地产,房屋建成后,因被告将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办至自己名下,数年后原告起诉请求对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确权,被告以原告的起诉已过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以确权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定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3/13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本文由两个案例引导出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消灭时效效力及其客体的立法例优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得
4、出我国应采请求权客体说的结论,并对请求权客体具体的适用范围分类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消灭时效效力客体适用范围一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例。案例一:被告的空闲宅基地曾作为原被告共同的通道,后被告建围墙将宅基地围住,通道遂改,数年后新通道又被他人堵住,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拆除围墙,恢复通道。法院主动以原告的起诉过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二:原被告约定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各分得一定份额的房地产,房屋建成后,因被告将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办至自己名下,数年后原告起诉请求对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确权,被告以原告的起诉已过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以确权之
5、诉不适用时效规定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3/13这两个案例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案例一中的法官能否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援引时效规定进行判决的问题,以及案例二中的法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法理为依据下判的问题。但本文要讨论的是两个案例中共同涉及的问题,即相邻权及确权之诉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何权利应适用消灭时效,抽象而言之即消灭时效的客体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二所谓消灭时效的客体,是指何种权利应适用消灭时效。要讨论消灭时效的客体问题,首先要探讨与之密切相关的消灭时效的效力问题。就此问题,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体有如下三种立法例。1、诉权消灭说。以1
6、922年苏俄民法典第13/1344条为典型。⑴2、实体权消灭说。以日本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为典型。3、抗辩权发生说。以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的规定为典型。对于诉权消灭说,因时效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均规定在民事实体法律当中,而以实体法律问题来规定程序法上的诉权问题,显然是实体程序不分,不符合逻辑,故这一学说欠当。因在各国时效制度法律上,几乎均规定对已过时效期间的债务,债务人履行的,不得要求权利人返还,即权利人接受履行逾期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而对于实体权消灭说,既然是逾期即消灭了实体权利,则权利人的接受应为不当得利。对此该学说显然不能自圆其说。相对与这两种学说而言,抗辩权发生说
7、避免了上述二种学说所存在的缺陷,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具体地说,按抗辩权发生说,不仅在诉讼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享有诉权,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审理权利人是否有正当事由障碍时效期间进行,而且表明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使无正当事由阻碍时效期间进行,义务人是否需享有时效利益取决于其意志,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规定,也不能依职权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如义务人不行使抗辩权,而继续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立法并不认为其所受领利益为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相反,义务人依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不应支持权利人的主张。⑵故该学说较为合理。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