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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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摘要]: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责任关系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摘要]: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

2、“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责任关系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_民法论文[摘要]: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

3、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责任关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继续地不行使其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得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之效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受其约束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自诉讼时效在诉讼法上引起的效果为观察,可区别为两种类型:一类将诉讼时效客体确定为原告的诉权,被告得以时效经过为由要求撤销诉讼或驳回原告的起诉。普通法国家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属之。另一类则将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定在

4、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之上,而与其“诉权”无涉。此一类型内部,又可细分为以“请求权”为客体和直接标明以“权利”为客体两种。前者如德国、俄罗斯、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参见《民法通则》第139条;《中华人民  遵循对作为请求权内容的“特定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属性不加区分,把一切相对法律关系都视为债之关系的逻辑,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绝对权被纳入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考察法律发达史,凡对绝对权施以诉讼时效限制的立法无不是遵循这一逻辑的结果。罗马法上的诉讼时效发端于裁判官法,最初它只适用于裁判官诉讼,并且都是“对人之诉”。到狄奥多西二世时诉讼时效扩展到市民法诉讼,并及于“对物之诉”。(

5、郑玉波:《消灭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之形成》,载氏著《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89页。)“对物之诉”罹于时效,与其对“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的债权化把握有关。在其“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中,不仅有所有物的返还,同时还包括损害赔偿、费用偿还等内容。至此,“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被认为具有“混合之诉”的特征。(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54页。)后来随着这种诉权的适用扩展及于“在争讼期前以欺诈方式停止对物的占有的人”,(D.6,1,27,3.保罗:《论告示》第21卷。)其“债之关系”的色彩更为显著。德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对“所有物返

6、还之诉”债权化把握的立场。其985条至1003条,除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985、986条)之外,还规定了收益返还(987、990条)、损害赔偿(989、990条)和费用偿还请求权(994、996条以下)。此种规定与罗马法上“混合之诉”的传承关系至为明显。据此,德国学者以为,“基于返还请求权产生了法定的义务关系-即债务关系”。([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但此种规定和解释带来两个问题:其一,时效期间经过后,所有人虽仍享有所有权,但不得请求返还其物,占有人在取得时效完成前,虽得保有其占有之地位,但终究属于无权占有

7、。此等因诉讼时效之适用所酿成的“虚有权”状态给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带来的危害,向为学说所诟病。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其对取得时效适用的排斥,德民于第898、902条作出除外规定,将基于已登记的不动产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更正请求权排除在时效的适用范围之外。但在动产和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上仍有可能因时效的适用而产生权利变态的现象。其二,所有权本属支配效力最强的“完全的物权”,但其标的物之回复却须倚仗债权的力量,其所谓的支配力不过徒有其表,在法律关系上也难以自圆其说。依德民194条第(1)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亦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其学者的解释是,“通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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