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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玩忽职守案中间接因果关系的定罪意义玩忽职守案中阃接园黑荚系的定罪意义文◎李凤琴王子悦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甲某系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支队事故处理民警.2005年10月18日,该市驾驶员乙某在京津公路驾驶大货汽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甲在处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依据相关规定对乙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并口头告之乙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该交管局文件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需待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后,由办案单位制作行政处罚案卷上报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乙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后,甲没有履行吊销乙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同年.乙至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
2、查询,获知其驾驶证未被吊销,该部门的记录显示其驾驶证为漏检状态.乙遂以丢失为名补领了驾驶证.2006年3月3日,乙驾驶小型客车在该市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交通事故责任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并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甲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二,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甲某之行为认定,存在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三种意见.相对不起诉方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某未履行吊销被处罚人驾驶证的职务行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适用《刑法》第142条第2款,宜作出(相对)不起诉
3、决定.绝对不起诉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甲某与本案最终结果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而且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公安部的相关程序规定.因此,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甲某在工作中有失误,但是不构成犯罪.存疑不诉方认为:证实甲某玩忽职守的行为与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300101]某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结果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本案中,甲在处理乙第一次重大交通事故工作中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吊销乙的机动车驾驶证,致使乙以骗取的方式领取了新的驾驶证,再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甲的行为是造成乙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属于间接原因:乙骗领驾驶证的行为也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亦属间
4、接原因.甲未按规定及时吊销乙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必然导致乙第二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认定甲玩忽职守行为与乙造成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三,评析意见(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责任形式是过失.根据案卷材料证实的情况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9条规定: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
5、.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是,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证实本案案发时,该市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均不遵循以上的规定,而是遵照该市公安交管系统的工作惯例.即:事故民警等待肇事司机自己将人民法院对其本人的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送来后,再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且2005年l2月20日该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卷成卷顺序的通知》规定:因交通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须有"人民法院刑事2011年第9期(经典案例)/总第132期判决书
6、".至2006年4月12日该局下发的《关于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吊销驾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将这种情况更改.本案中乙第一次发生交通肇事事故时间为2005年l0月18日,被法院判处刑罚时间为2006年3月3日.如果说该市2006年4月12日之前自行遵循的做法限制了甲及时行使吊销乙的驾驶执照的话,那么,2006年4月12日公安机关下达了《关于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吊销驾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甲依然没有行使吊销乙的驾驶执照的职责,应该认定甲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二)甲的行为与乙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即交织融合了法律
7、原因的判断元素….显现出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征.首先,作为原因的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法的规定性.其次,危害行为的职责关联性.只有拥有一定的职责,才能让行为人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职责使行为人在法律上具有了类似于不作为的先前义务.再次,职务行为存续的时效性.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时效范围内的行为,不应追究玩忽职守罪.最后,间接,偶然因果关系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成为刑法上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