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的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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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与股东有何区别?⑴发起人的概念: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或设立人,是指出资、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指负责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公司设立行为后果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当事人。确认发起人需符合四个要

2、件:a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b发起人须有出资行为。c发起人须实施设立行为。d发起人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⑵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的关系设立中公司是指自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时开始至公司完成设立登记之前的公司雏形。一般被视为合伙企业.公司发起人的地位一是发起人是公司的创始人和缔造者,也可称为“孕育公司婴儿的孕妇”。二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设立中的公司虽无完全的法人资格,也离不开发起人则为设立中公司机关实施的设立行为。三是发起人之间在其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准合伙人和连带债务人的地位。⑶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发起人与股

3、东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上:发起人是特殊的股东——是实施设立行为的股东,是公司的原始股东,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法律一般允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获取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特别利益。相应地,法律对其也有不同于一般股东的特别限制,如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等。通常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前称为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即称为股东。虽然我国《公司法》重点规定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而对发起人的权利与特别利益语焉不祥,但从主流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公司实践来看,发起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和特别利益:1.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2.

4、报酬请求权。3.优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4.优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5.其他特别利益,如优先在公司增资扩股时认购发行新股,在公司分红时优先分红,公司清算时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剩余资产。⑷公司发起人的权利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在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还要就此对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A.A.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的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的概念。资本充实责

5、任是指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后的实有资本与公司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2)资本充实责任的内容。第一,缴纳担保责任。该责任是指发起人虽然认购了股份,但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股款或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的,由发起人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非货币财产的价额。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却未规定此种责任。按理而言,若有限责任成立后股东还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应缴,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6、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差额填补责任,也称为非货币出资的价额填补责任。该责任是指当公司成立时,如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练习:(单选)甲、乙、丙分别出资17万元、1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是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答案:B46.(

8、2005-3-2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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