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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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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航运管理系蒋军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07条: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除运送旅客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李。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活动物除外。自带行李: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内的行李。非自带行李: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托运行李)。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我国《海商法》第110
2、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承运人或者代其出售客票的客运站或者其他单位向旅客出售客票后,合同即告成立。国内客票是不记名客票,可任意转让。一般记载:船名、航次、开航日期、起运港、目的港、客舱等级、铺(座)号等国际客票是记名客票,不能任意转让。一般记载:承运人名称与地址、旅客姓名与地址、旅客须知等。海上旅客运输票款中包括了保险费。这种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解除旅客没在规定的时间上规定的船舶,则可要求变更时间和班次,或是办理退票。但是退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要扣除一定的退票手续费。因承运
3、人原因或第三者原因而变更或解除承运人未按预定的时间和班次开航,则旅客可要求变更时间和班次,或是办理退票。此时,要全额退票。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解除如船舶灭失、被征用、被扣押等,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承运人全额退票。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开航前与开航当时提供适当的舱内:应与客票等级相符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不得不合理绕航为旅客供应膳食:前提是票款中已包括膳食费运送旅客行李:免费运送一定量的行李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对旅客的人
4、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旅客及自带行李: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承运人赔偿责任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可以提出反
5、证。承运人免责的情况: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系其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免责。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如系旅客自己保管的,承运人免责。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票款请求权:无票乘船、持失效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超程乘船时,需要补票,并加收票款(即罚款)留置权:只能留置旅客的行李船舶开航权:船舶在中途港到点即开船,旅客逾期不登船,承运人不退还票款。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海商法》第117条)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不超过46666SDR对旅客自带行李,每名旅客不超
6、过833SDR对旅客车辆包括车上的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3333SDR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海商法》第117条)对旅客其他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SDR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海商法》第118条)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时,承运人不得援用前述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主要权利即对应于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即旅客在支付票款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安全运送至目的港,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以及
7、对其遭受的伤害或者其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索赔等。旅客的主要义务支付票款在船期间,应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与管理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主要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擅自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和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提交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对于明显损害,应该在离船之日或行李交还之日,向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对于不明显损坏,应在离船之日或行李交还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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