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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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说一、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广义;狭义: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法: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的规则制度。渊源有:该组织创立文件,其他有关国际公约与条约;国际习惯法;该组织内部管理规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二)政府间组织的类型1.分类:(1)按成员国的来源: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2)按职能:一般性的和专门性的(3)按成员资格的开放程度:开放性的和封闭性的2.政府间组织的特点:(1)成员主要是国家(2)以国际协议成立、履行职权(3)有独立的法律人格(4)有特定的目的、宗旨及常设机构二、国际组织的性质与作用(一)性

2、质: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协调立场,达成妥协,共同行动的一种工具。(二)作用1.国家间交往的论坛2.管理一系列专门性、技术性领域3.担负某种资源或资金的分配功能4.履行维持和平的职能5.超国家的政治与经济职能6.行使某种“准造法职能”三、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一)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成员组成,称为大会、代表大会等,每年或数年进行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决策时各成员国享有平等投票权(二)执行机构:部分成员国组成,轮换,由决策机构中选举产生,称为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三)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称为秘书处,负责人为秘书长、总干事等,由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为本

3、组织的对外代表,担任国际公务员。(四)辅助机构:(五)司法机构:四、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一)全体一致的表决制度:议案须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前提是各成员国享有“一国一票”,实质是否决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体现共同意志,但忽视国家的差别,影响组织的效率和职能。(二)多数表决制:议案须过半数赞成票即通过,不强调绝对的无异议,又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既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又服从多数意志,符合民主政治原则。不足:客观上促成或加深多数派与少数派力量的对立;在实施上比一致通过困难。(三)加权表决制:根据成员国实力大小、责任、贡献及利益关系的多少分配投票权。主要是在

4、金融组织和各类商品理事会实行。具有合理性,但导致决策中的不平等。(四)协商一致表决制:通过广泛协商,不需投票,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做法。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可能带来的弊端,维护了国家主权平等和民主协商等原则,表现出灵活性。不足:仅意味着没有异议,而不是都真心同意;某些保留、或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甚至反对,影响了决议的全部实施;概念和程序,商未形成具体规则。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二、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内容1.缔约权2.外交权3.求偿权第三节联合国体制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1945年10月24日成立二、联合国会员国分类:创始会员国(51个)、

5、纳入会员国接纳新会员国须安理会推荐,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一国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并可开除;宪章没有自动退出的规定。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回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三、联合国主要机关(一)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常会、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和提出建议机关,具有广泛职权。每一会员国有一个投票权。表决。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二)安理会:具有重要政治地位。1.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设主席一职,轮流担任。两个常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接纳新会员委员会。2.职权:唯一有

6、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1)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促请争端解决权;调查权;建议调整方案权(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判断不法行为权;采取临时措施权;采取非武力措施权;采取武力措施。(3)作为联合国体系的政治中心:拟定军备管制方案;托管权;选举权;执行判决权3.会议制度与表决程序表决程序:(1)关于程序以外的一切事项,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2)关于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关于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先决问题,也须由安理会9个理事国表决,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才能做出决定。

7、即常任理事国享有“双重否决权”。4.否决权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就是否决权。否决权受限:(1)否决权仅适用于实质性事项;(2)弃权或不参加投票不构成否决;(3)对于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决定,常任理事国如为争端当事国的,不参加投票,故不享有否决权;(4)对于会员国或者预先声明就有关争端接受《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争端义务的非会员国,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的,任何常任理事国不能行使否决权。5.安理会的改革200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任命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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