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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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2005年5月第3期(总第31期)辽宁警专JOURNAI.OFU_AONINGPOUCEACAJ)EMYMay.2005No.3(Sum.31)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韩梅(辽宁譬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辽宁大连116033)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2、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恶意透支;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05)03—0o28—0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用卡(Creditca)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信用卡的自身特点,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也与日俱增.为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

3、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笔者仅就以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有4种行为方式: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充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构成

4、本罪,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方式中的前三种行为,数额达到5,000元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另一标志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目的在认定时很难把握,因此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前三种行

5、为在认定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比较好把握,而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主观方面较易混淆,而且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应严格把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行为人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否虚构或隐瞒.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就可能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收稿日期:2004—09—08作者简介:韩梅(1966_-),女,辽宁锦州人,讲师,学士.?28?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的经济实力.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

6、属于善意透支.(三)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四)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挥霍,购买奢侈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携巨款出逃;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对此,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二,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指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

7、自己使用或交他人使用的行为.对于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却存在诸多分歧,基本上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应定盗窃罪.因为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以盗窃罪论处.该观点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相一致.(二)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罪名不一,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8、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韩梅: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一)盗窃信用卡以后的使用行为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把使用行为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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