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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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12〕3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清票清税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倒排期工作计划》,为做好试点纳税人地税发票换用国税发票的衔接工作,保证相关地方税费及时清缴入库,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清票清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清票清税”的范围(一)发票(税票)清理的范围试

2、点纳税人及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地税部门领购的以下发票(含具名发票)需要清理: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3.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交通运输业)4.通用机打发票(卷式_出租车)5.通用机打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6.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4联)7.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5联)8.通用机打发票(广告业)9.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10.已经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公路客运发票1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12.通用机打发票(转让无形资产)13.通用手工发票(十元版)14.通

3、用定额发票(各面额)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发票的截止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自2012年12月1日起,各地应对其未缴销的发票进行全面清理。纳税人如还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仍可继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如涉及税票清理的,须同时开展税票的缴销结报。(二)税款清理的范围纳税人的以下税款需要清理:1.2012年12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营业税款(税款所属期);2.2012年12月1日前审批的缓缴营业税款;3.2012年12月1日前的欠缴营业税款及滞纳金,包括当年新欠、往年陈欠和呆账税金;4.2012年12月1日前纳税评估应

4、入库营业税款及滞纳金、稽查查结案件的营业税款及滞纳金;5.2012年12月1日前正在审批的减、免、退营业税款等;6.2012年12月1日前代征的营业税款。二、“清票清税”的工作要求按照统筹把握、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清票清税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12年10月1日前本阶段工作重点:1.确定应当清理的发票和税款清单。根据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名单,由征管部门指导确定需要纳入清理范围的发票清单,计财部门指导确定需要纳入清理范围的税款清单。2.控制相应发票印制数量。从严控制相关发票印制数量,包括具名发票和套印发票

5、专用章的发票的印制数量。税务分局在试点纳税人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领购发票时要严格控制在一个月用量以内,并在试点纳税人申请印制具名发票时做好解释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本阶段工作重点:1.认真做好欠税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要认真进行梳理,税务分局开展专项清欠活动,按征管法规定进一步做好欠税清理工作。2.严格控制缓缴税款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的缓缴税款进行审核审批。3.暂缓注销审批。自现在开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开始的过渡期间,各

6、级地税部门暂缓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进行注销审批。4.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税收的预测和监控。税务分局做好试点纳税人入库税款变动情况的预测与监控,加强税款催报催缴,避免新增欠税。5.做好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为原纯地税管辖的试点纳税人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并在税务登记信息中修改为国地税共管户。6.做好发票鉴定后台集中清理工作。12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相应的发票鉴定予以取消,由省局在11月30日通过后台进行批量修改。如由于数据质量等问题,批量修改时有误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实际情况核定相应票种。(三)第三阶段:2012年12月

7、1日—2013年1月31日本阶段工作重点:1.开展发票和税票清理工作。由税务分局对试点纳税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领购的地税发票进行清理缴销,同时对终止代征关系的代征单位进行税票清理。2.注销具名发票印制的行政许可。对试点纳税人不再需要向地税部门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3.收回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对试点纳税人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收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8、。4.修改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对涉及到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款征收的委托代征协议进行修改或终止。5.做好税种鉴定后台集中清理工作。2012年11月份所属期税款申报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需要从“取主税额”修改为“取本税种计税额”,由省局在12月31日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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