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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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对耕地占用税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根据《规程》要求,对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提高税种征管水平。《规程》规定,符合《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类不征税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地税机关,

2、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地税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地税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规程》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自2016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已根据《规程》对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夯实了征管基础。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在全省统一政策执行,减少征纳矛盾,推进公平纳税,并结合当前我省耕地占用

3、税征管实际,对总局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具体操作执行。今年以来,省政府要求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最大限度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耕地占用税除农村居民困难减免以外的减免事项均取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手续,实行“以报代备”管理,同时对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精简。二、公告内容1、对不征税认定的授权事项进行了明确。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三类事项的报备资料和办理时限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根据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实际,明确了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不

4、征税格式。2、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总局授权要求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管理方式。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取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手续,实行“以报代备”管理,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实

5、行备案管理,应按规定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基层征收机关应按月汇总当月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向所属市、县(市)地税局备案。三、公告的执行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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