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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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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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富阳区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券由区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科技服务

2、。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后在线申请创新券,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科技局结算兑现。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在科技项目资金中列支,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 创新券优先支持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4-以及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的企业。第五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以及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3、以下简称“市级创新载体”)按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提供科技服务。经区科技局审核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的区级以上科研机构、研发平台、科技服务机构,以及与我区建立地校合作关系或与我区企业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的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可按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提供科技服务。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由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区科技局审核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的创新资源,为我区企业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各类科技服务。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范围的具体内容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和杭

4、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其它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第三章使用方式第七条-4- 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并递交区科技局审核。企业可以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第八条 企业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比例向区科技局申请创新券。企业申请创新券时须提供与各级创新载体签订的、且在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5、完成合同登记取得登记编号后的技术合同;付款凭据以及提供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发票。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各类科技服务,由科技服务提供方提出申请并上传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直接向该服务机构发放相应额度的创新券。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全区创新券实际使用额超过年度工作计划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每年第三季度对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和提供科技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补助。第十一条 我区企业可申请不高于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累计

6、不超过5万元。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4- 各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各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鼓励社会对各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创新载体,依法追回所获财政资金,并在5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

7、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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