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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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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用于鼓励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愿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
2、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
3、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第六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第七条本创新券应用单位暂限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并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
4、成功注册的乐清市级创新载体。第八条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审批程序有:(一)从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页http://www.zjsti.gov.cn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到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申请资料初审后,提交给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三)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后,我市的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向其预约使用相应服务。第九条创新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
5、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本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十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地图”上查询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协议),
6、可根据合同(协议)的数额,向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请领取创新券。第十三条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第五章 创新券类别及兑现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券分成果转化创新券和委托服务创新券。(一)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二)委托服务创新券用
7、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载体或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和购买的服务等。企业或创业者与创新载体需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按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第十五条市本级创新券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0日。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兑现,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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