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ID:14942891

大小:3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31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邯郸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邯郸的决定》(邯发〔2016〕6号)、《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邯政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下同)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

2、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第三条实施创新券制度与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与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相衔接,合理确定支持范围、条件、额度和程序。第四条自2018年起,每年从市级科技资金中安排创新券兑付专项资金500万元,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属单位和市辖区,鼓励各县(市、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共同推进创新券的实施。第五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普惠、

3、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六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6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公开征集、遴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审核发放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项目兑付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4、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第八条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创新券。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研究院及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第九条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第十条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第十一条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

5、费从市科技管理费列支。第三章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邯郸市辖区内注册,经科技部门认定(取得证书或证书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6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申领创新券时在认定有效期内;2、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销售收入2000(含)—5000(不含)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3、建立研发资金专账且管理规范;4、申报的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5、所申报的项目未得到过市级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支持,也无已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但尚未确定的情况;6、企业承担的国家、

6、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申领创新券之前应完成项目结题验收;7、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十三条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四章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填写电子版《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第十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

7、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第12条“基本条件”中第2、3、5项内容;5、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第十六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个年度可多次申领,每个企业每个申报周期申报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总额度按照计划投资额的50%且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进行核定,计划投资额超过4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最多核定20万元。第十七条审核发放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形式的创新券,并按照县(市、区)、申报单位、项目类别、计划投入、自筹资金、申领额度

8、、发放日期、申报兑付最后期限等内容予以登记。第十八条申领创新券后逾期未兑付或经审核后不予兑付的,次年发放的额度相应减少。第五章使用第十九条创新券仅限申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和买卖。第二十条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第二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