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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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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鼓励本市企业共享使用愿意接受海宁科技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需与海宁签订协议后确认;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本市企业提供新产品、新
2、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活动设计发放的,由市科技部门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7-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形式之一,是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补充政策,条件成熟时,将与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深度整合,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创新券无纸化,提升科技
3、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海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科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海宁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质监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会同各部门确定科技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科
4、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实施,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核对、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服务机构确定专人协助海宁市科技创新券-7-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科技创新券工作中的相关沟通、联络、协调、监管等工作,具体负责服务机构与我市合作协议的签订,协调海宁市企业与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及时核对登记抵用的科技创新券企业信息、编号信息、项目信息,做好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第三章
5、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分1000元、500元两种面额,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一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第四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是:凡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
6、暂限用于本市企业-7-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本市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鼓励我市企业与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非研发性除外),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上合作活动凡通过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网)完成对接交易的,则通过技
7、术市场专项政策进行支持,实施方案另行制定。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程序为: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需填写《海宁市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7-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申领200万元以内部分,实行先到先领原则,200万元以上部分,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发放。全市年发放暂控制在300万元以内。第六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使用
8、时需经办人签字,填写联系方式,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企业自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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