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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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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针对本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i种冇价证券,实行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激励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笫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研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
2、新券实施过程屮的有关事项。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杳和绩效评价。第三章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第五条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屮企业类细分为A券、B券。第六条企业类创新券支持在我市注册,具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以及建设泰州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投入。鼓励企业通过“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企业类A券支持对
3、彖为广大中小企业,体现低门槛、普惠性;企业类B券支持对彖为已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泰州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限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和建设、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泰兴市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泰委发(2015)53号)中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要求的企业。第七条帀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增加专项经费总额度。第八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
4、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金业类和平台类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奖补类创新券的有效期口奖补年度开始计算。第四章创新券的发放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额度。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企业自主中报,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发放。企业类A券在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企业类B券根据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确认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25%确定发放额度,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企业类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平台类创新券对与高校院所共建的平台或载体,按国家、省、泰州市级分
5、别发放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企业化运行的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20万元。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的平台类创新券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提出支持的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奖补类创新券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照《泰兴市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泰委发(2015)53号)中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要求,和国家、省、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要求,围绕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完善提升科技创新体系等方面,确定支持的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第五章兑现程序与要求第十条企业类创新券屮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用于购买技术成果
6、和服务的,企业自身投入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自身投入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6倍。企业建设国家、省、泰州市级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平台添置研发设备兑现的最高额度分别为100力元、50万元、10万元。平台类创新券中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门身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第-1•一条企业类和平台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基本信息表;(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平台建设方案、项目方案(总结);(三)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
7、样机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使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奖补类创新券兑现采取简化流程、免予屮报的方式,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认定批文或证明进行汇总、审核后,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笫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杳项A真实性和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的雷同性。第十四条市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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