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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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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孝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本市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无偿向科技型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发放。第三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市直和市高新区(核心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第四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产
2、业发展资金和市高新区财政配套资金。市直企业使用的创新券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市高新区企业使用的创新券由市财政与市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分担。第五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创新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5—),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担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额度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
3、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科室和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创新券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高新区相关机构参与本辖区内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创新券分类和使用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第七条企业类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和技术服务券:(一)重点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骨干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限用于企业重大研发项
4、目、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重点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发放额度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所申报研发费用加计部分的25%确定,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一般券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限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一般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不超过5万元。(三)技术服务券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5—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技术服务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
5、新券使用金额的1倍,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第八条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其它创新载体,限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活动投入。平台类创新券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一个年度内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10—30万元。第九条创新券面额为5000元、10000元、50000元三种,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不可兑现。对持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不再重新发放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编
6、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章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程序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发布创新券申请公告。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放。第十二条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流程如下:(一)创新券持有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申请;(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集中对创新券兑现材料予以评审;—5—(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二)公示后
7、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处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三)创新券持有人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到市财政局集中予以兑现。市高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一)项目基本信息表;(二)项目实施总结;(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平台建设方案;(四)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有创新成果的,还应提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
8、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5—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高新区对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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