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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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17]第391号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华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95981211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39号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39号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存在三台共3.6吨燃气锅炉,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7年10月9日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

2、7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告字[2017]第3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有《送达回正》为凭。你单位对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罚款壹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大兴区人民

3、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0月17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南巷8号邮政编码:102600电话:6926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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