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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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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17]第272号当事人名称:北京凰朝祥商贸中心经营者:连正双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107247216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梁湖村梁老湾12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5604271405组织机构代码:L5403280-1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崔家庄二队院内我局于2017年08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服装水洗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防渗收集池内排管排至厂区外,大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采样。2017年
2、08月11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兴检[2017]第397号表明,你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中PH7.63、悬浮物<5mg/L、色度16倍、化学需氧量(CODcr)448mg/L、氨氮(NH3-N)4.77mg/L、总磷1.01mg/L。其中、化学需氧量(CODcr)448mg/L、氨氮(NH3-N)4.77mg/L、总磷1.01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1中B排放限值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cr)30mg/L、氨氮(NH3-N)1.5mg/L、总磷0.3mg/L的排放标准。以上
3、事实有2017年08月0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年08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兴检[2017]第3号)、和2017年08月14日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0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告字[2017]第27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17年08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听告字[2017]第27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对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
4、请。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罚款陆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陆角伍分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或第五联)寄至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
5、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08月21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南巷8号邮政编码:102600电话:6925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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