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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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文件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京兴商发[20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餐饮企业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近几年,我区餐饮业发展迅速,但又普遍存在着网点多而散、规模小而乱、管理水平不高、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亟需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餐饮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的7规范和指导中小型餐饮企业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营业证照,持证合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2、一步提高中小型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水平,防止食品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放心满意的餐饮消费环境。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中小型餐饮企业。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工作小组职责设立大兴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指挥本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监管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1、研究确定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2、按照区政府要求,统一部

3、署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指导协调和监督成员单位承担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4、定期分析总结全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办公室职责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副局长担任。7在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相关部门对本区内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组织落实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监管工作。2、组织成员单位对中小型餐饮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实施联合查处,并将相关情

4、况及时通报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3、组织成员单位按季度召开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会议,各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研究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4、负责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三)成员单位职责1、区商务局(1)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对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中,针对突出问题联合检查、综合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2)负责执行国家和本市及本区餐饮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区(中小)餐饮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中小型餐饮企业的宣传、指导,逐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3)承担区中小型餐饮企业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任务,并协调区安监局、区

5、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监督经营者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2、区安监局7(1)协助商务局共同做好成员单位,特别是属地在监管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进行综合监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区工商分局(1)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依法核准登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依据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3)每季度应及时将新批餐饮企业情况向各成员单位进行

6、通报,实现信息共享。(4)对中小型餐饮业的许可信息以及监管信息要及时归入大兴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便形成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合力。4、区卫生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北京市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兴区内新、改、扩的餐饮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准入规定,对不符合准入规定的经营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2)对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卫生7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

7、行政部门予以取缔。(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5、区环保局(1)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关“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和“餐饮项目”要求的餐饮企业予以审批,严格执行相关准入规定,对不符合准入规定的经营单位不予审批。(2)进行环保日常检查,查处环保违法问题。6、区质监局对餐饮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相关法规实施安全监管。7、区公安消防支队(1)负责对餐饮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开业后的日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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