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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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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14]第59号当事人名称: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贤超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5000868986组织机构代码:70035333-3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6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八家村纬三路8号的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村办公厂在正常从事办公家具生产过程中,打磨车间未安装粉尘净化装置,打磨粉尘未经处理直
2、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2014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4年9月26日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告字[2014]第5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1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听告字[2014]第59号)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二、行政
3、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单位开立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
4、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28号邮政编码:102600电话:692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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