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pdf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pdf

ID:52991825

大小:103.15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4-07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pdf_第1页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pdf_第2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14]第59号当事人名称: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贤超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5000868986组织机构代码:70035333-3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6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八家村纬三路8号的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村办公厂在正常从事办公家具生产过程中,打磨车间未安装粉尘净化装置,打磨粉尘未经处理直

2、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2014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4年9月26日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告字[2014]第5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1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听告字[2014]第59号)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二、行政

3、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单位开立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

4、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28号邮政编码:102600电话:69293006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