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

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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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指示精神,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对XX镇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增强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促进工作有效落实,推动XX特色镇建设和美丽小镇建设,结合贯彻落实《XX区区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行使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准确、不及时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规定职责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本条所称“不履行”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本条所称“不准确履行” 是指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和规定权限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本条所称“不及时履行”是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完毕工作职责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村(居)、事业单位、镇属单位的镇管干部和镇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条对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二)政令畅通、提高效率;(三)有错要罚、无为要究;(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第五条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一)违反上级决策、部署、批示等精神,造成重大失误、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或决策失误,或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具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规定、财经纪律、公车改革纪律,或未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和《XX镇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等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四)违反专项资金(基金)、国有资产、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性合同管理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五)违反规定审批土地,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或违法占用、毁坏基本农田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群体性集访、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等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八)瞒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九)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差,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严重耽误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在单位内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制造事端,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闹事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十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未按请假内容和范围休假,或在工作期间上网炒股、娱乐、聊天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十二)在履行职责中,其他需要问责的有错行为。第七条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无为问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的决策、部署、批示精神不及时、不认真,影响工作开展或工作成效的;(二)在重点工作、实事项目、重大工程推进过程中,牵头单位组织不力,协作单位配合不力,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三)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展或造成损失的;(四)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议案、意见、建议等,不依法依规办理或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执行不力或监管不力,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下级部门、单位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七)对按规定或相关要求应当协作配合的工作,不积极主动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对影响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九)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无故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按照职责规定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事件恶化、矛盾激化等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十一)对政策要求公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十二)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十三)不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十四)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或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十五)对干部疏于管理,致使干部队伍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十六)组织领导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被动落后,村年度百分考核连续两年在全镇排名最后一位的;(十七)在上级组织的重大考核评比活动中,由于工作失职、措施不力等主观原因严重影响考核评比结果的;(十八)在履行职责中,其他需要问责的无为行为。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与适用第八条对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被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九条实施问责处理应当依据事实,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起决定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次要领导责任。第十条被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被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二条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应当免除问责处理。第四章问责的启动与程序第十三条对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分类进行。镇问责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镇问责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镇问责办”),具体负责对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工作。第十四条镇问责办对本级受理的问责事项,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下级进行问责处理的,应当以问责建议书的形式,将相关事实材料交由所属单位、部门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五条 镇问责办对发现和受理的不属于本级查处的问责事项,应当以转办函的形式,交由相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报告查处结果。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一)区问责办交办的问责事项落实;(二)重大事故、事件和重大案件;(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四)镇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线索;(五)镇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并经镇人大确认的问责建议;(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七)巡访工作、工作督查、执法检查和各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八)镇作风督查员反映的有关问题;(九)全镇干部作风讲评、考评考核结果中反映的且经镇党委、镇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对镇管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镇问责办接到举报、投诉或区问责办及镇领导交办、相关部门转办的事项后,视初步核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不予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对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镇问责办负责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情况,提出问责处理建议。镇问责办经核查,事实清楚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 (三)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提交镇问责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问责处理意见,报经镇党委审批同意后,由镇问责办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四)《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镇问责办负责督促问责决定的落实。(五)问责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六)组织人事部门将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有关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参照上述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对已有调查结论且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第二十条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相应问责处理决定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问责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三条问责处理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处理的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被问责处理的,视情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须相应扣分。第二十四条问责处理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处理的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一年后如果晋升职务职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受到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处理的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被责令辞职、免职的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适用对象外,其他履行公共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有错与无为行为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镇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对镇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问责,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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