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户抢劫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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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入户抢劫及相关问题的研究1、相关定义1.1、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和类型(一)转化的抢劫的概念在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中,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一《唐律》就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唐律》(贼盗篇)第281条规定”先盗后强”的行为属于强盗罪,以后的宋、元、明、清诸代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的上述规定。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371条规定:”盗窃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湮灭罪证,而当场实施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法典,在”窃盗”之处增设了”抢夺”。新中国成立后,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及相关法律理解正

2、稿)》第33次稿在”偷窃、抢夺罪”之外又增加了”诈骗”。现行《刑法》第269条将1979年刑法第153条中”抗拒逮捕”修改为”抗拒抓捕”。由此可见,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在承继以往立法的合理经验和迎合社会的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进步创新的。在国外和其他地区的刑事立法中,对先行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为窝赃、拒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情况的处理,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不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如越南刑法第155条规定,盗窃他人财产并”行凶逃跑”的,是盗窃罪的一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按照抢劫罪抑或是强盗罪处理的国家的立法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做法:其一,有些立法虽未予

3、明确规定,但从其刑法理论看是当然地将之包括在强盗罪(抢劫罪)之中,如俄罗斯刑法、加拿大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情况,其刑法理论及其司法实践却都认为,盗窃后为拒捕而对失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构成强盗罪(抢劫罪)。其二,有些立法例明确地把这种犯罪情况规定在抢劫罪里,但是规定的方式又有不同,有的并不另设款项与抢劫罪区分,如罗马尼亚现行《刑法典》第211条第一款,保加利亚1951年通过的《刑法典》第184条第三款等;另外有些立法则在抢劫罪里另设款项对之加以规定,如巴西1940年颁布的刑法典第157条第一款,意大利1968年修正的《刑法典》第628条第二款等。第三,有些

4、立法以另外的条文明确把这种情况规定为准强盗罪或事后强盗罪,并载明以强盗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盗窃犯人在得财之后为防止被抓回、被抓捕或者为了隐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胁迫的,以抢劫论;未遂犯,处罚之旧本刑法第243条)。德国《刑法》第252条规定:盗窃时当场被人发现,为占有所窃之物,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危害身体、生命相胁迫的,以抢劫罪论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转化抢劫的情况,并称为准强盗罪,台湾地区《刑法》第329条规定:盗窃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如果我们对我国刑法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有关于

5、此问题的规定加以比较性分析的话,可以发现,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也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而言,两者的异、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行为性质的定性相同。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中国、日本和德国等①金泽刚:《论转化犯的构成及立法例分析》,《山东法学》1998.4,22-27页。①高铭暄:《刑法学》,高教出版社,2000年,第509页。②杨旺年:《转化犯探析》,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6期。①作者不详:《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立法完善》中国学习联盟网,(http://www.k167.com/)。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及相关法律理解不承担刑事责任

6、,但他应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但是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包括在刑法典第17条第2款中的”抢劫”仍需讨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先行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并不是直接实施抢劫罪,不是直接以侵害人身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在盗窃、诈骗、抢夺不能完全实现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才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考虑到其与成人有别的认识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宜在刑事责任年龄上从严把握。对己满14周岁不满1

7、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他们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但完全具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条件。”笔者不赞同这个观点。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刑法上的评价是一致的。如果普通的抢劫罪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抢劫”而转化型抢劫罪刑法不属于第17条第2款的”抢劫”,这个结论割裂了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内在的相同性,也会使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的评价前后矛盾。笔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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