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208086
大小:37.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2-06
《入户抢劫罪中的“入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入户抢劫罪中“入户”的理解与认定摘要:”入户抢劫”是目前多发的一类危害性较大的严重刑事犯罪,但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入户抢劫”有复杂多样,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也是认识不一。本文旨在依据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明确”入户抢劫”中”户”的内涵以及对”入户”的界定,更好的界定抢劫罪中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关键词:户;入户;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即入户抢劫者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它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侵入居民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一旦遭入户抢劫,就
2、会使得被害人因处在封闭条件下而孤立无援,且即使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觉和救助,该行为侵犯多重法益,因此罪责更重[1]。以下笔者试图以一个案例为基础来探讨入户抢劫罪中”入户”入户抢劫罪中“入户”的理解与认定摘要:”入户抢劫”是目前多发的一类危害性较大的严重刑事犯罪,但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入户抢劫”有复杂多样,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也是认识不一。本文旨在依据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明确”入户抢劫”中”户”的内涵以及对”入户”的界定,更好的界定抢劫罪中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关键词:户;入户;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即入户抢劫者应当被判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它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侵入居民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一旦遭入户抢劫,就会使得被害人因处在封闭条件下而孤立无援,且即使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觉和救助,该行为侵犯多重法益,因此罪责更重[1]。以下笔者试图以一个案例为基础来探讨入户抢劫罪中”入户”应如何理解与认定。一、案情(一)案情介绍2003年5月的一天,李某,王某见某中学的学生宿舍管理秩序不严,便产生了以学生为抢劫对象的歹念。当晚,二人便携带好匕首,绳子等做案工具,以找人为借口,骗过值班的门卫,来到学生宿舍。在
4、三楼,他们发现只有学生刘某一个人在宿舍内看书,便径直进去,用匕首威逼刘某交出其值钱的东西,刘某被迫交出了其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二人抢劫财物后,用绳子将刘某捆好,并用胶布封住其嘴,然后逃窜[2]。本案中一个争议焦点为学生宿舍是否为《刑法》第263条中的”户”。(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本案认定为抢劫罪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对于这一点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宿舍作为在校学生学习和工作的主要场所,它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属性,当然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第二种观点认为:学生宿舍虽然具备一定空间范围,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自然属性,但
5、《刑法》第236条规定中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入户抢劫”中的”户”应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户”的概念,它保护的应为特定的公民家庭生活区域,由于在特定的公民生活区域中的”户”中发生抢劫时,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于外界联系,且非经报警,军警人员亦不得随意进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只有在这种特定的”户”中发生的抢劫案件,才具备明显不同于一般抢劫罪的严重情节[3],从而使《刑法》第236条明确的将其与一般的抢劫案件相区分,而作为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二、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长期以来,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含义,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6、第一种观点认为”户”就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4]。第二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渔民以之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里感觉上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5]。第三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也属于”户”的范围[6]。第四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7]
7、。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施行的《关于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就明确的规定了《刑法》第236条中的第(一)项中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虽然该《解释》对”入户抢劫”作了规定,但实践中犯罪现象形形色色,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以下笔者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对于”户”《解释》第一条已经在前面介绍过了。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