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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浅谈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摘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以往,入户实施盗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但现在变成了一个判定罪与非罪的定罪情节。因此,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变得异常重要。“入户盗窃”应该与“入户抢劫”中的“户”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入户抢劫中“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笔者想从这两个方面,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谈些粗浅看法,并愿与各位同行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关键词:户入户盗窃盗窃罪盗窃罪属于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发案数量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
2、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我院业务办案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最多的罪名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做了专门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本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只要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的,就构成盗窃罪。一、“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本意要理解和掌握好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应该首先着眼于认识其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入户盗窃”从以前的量刑情节修改为定罪情节,目的在于强化对人们在户内也即在家里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家在人们的观念中历来就是一个很温馨的概念,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人们在家外要提防着种种意外和不便,在家里则可以让身心
3、完全放松,充分感受自由和安宁;在心理上家是最安全的地方,没有任何地方比在家中关起门来让人们更具安全感,人们在这个空间内没有任何自我防卫的心理准备;家还是财产的安全存放场所。因此可以说,家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按照此前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实施了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构成盗窃罪。这既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本意在于重点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提升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认同和信心。“户”的定义及特征何为“入户盗窃”中的户?《最
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综上所述,对“户”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有久住意思而居住新华字典对“住所”的解释是: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处所。因此,“户”是公民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处所,这是“户”的本质特征。临时搭建的工棚、短期居住的宾馆旅店,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为了长久居住,不具有“户”的本质特征,因此不能以户对待。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以上场所也可能转化成户。如某人全家都生活和居住在其长期租住的旅店,以此作为家庭居住场所,此处的旅店就具
5、有了户的本质特征,应以户看待。(二)供他人家庭生活户的功能在于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这是户的功能特征。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故家庭生活就是指公民及其亲属为了日常生活而居住的场所。(三)与外界相对隔离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应是经常供个人或固定多人使用的、不易于外界联系的、外人不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封闭性场所,此为户的场所特征。在掌握户这一特征时,我们应该留意它与公共场所的区别。公共场所通常指开放的、他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办公室、商店、餐馆。公共场所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6、,此其与户在实质上还当居住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混杂时,场所特征不明确,如何判断该场所是不是"户"?有人认为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合为一体的场所不能认定为户。笔者认为,对此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场所确不能明显分开,那么在营业时间内,此类场所中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显然不具备户的场所特征;而在营业活动停止后,即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出,此时它就成了具备了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理应认定为户。三、“户”的认定步骤笔者认为,根据“户”的上述三个特征,实践中认定一个处所是不是“户”,可以分三步走。首先,分析该处所是不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只有经常
7、供个人或固定多人使用的、不易于外界联系的、外人不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封闭性场所才有可能是“户”。如果其是对外开放、他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那就不是“户”。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其次,再看公民居住在此处所是不是基于久住意思。没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处所不是“户”,公民虽声称有久住的打算但客观上无法长期居住的处所也不是“户”,包括临时搭建的工棚、短期居住的宾馆旅店。如果公民在其他地方有长期居住的住所,只是偶尔来此处所居住,一般不宜认定为最后,如果一个处所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就看公民是否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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