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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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须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2、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

3、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须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确定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第八条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1(学分)由研究生处

4、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九条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河科大研[2007]5号)执行。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实行重考或重修。1门课程的重考、重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重修、重考应随低年级研究生进行。学位课程的重修、重考门数不得超过2门。且重考、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

5、师有权将研究生的出勤、作业、小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第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河科大学[2005]15号),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第十三条研究生未经批准而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河科大学[2005]15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

6、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四章转专业和转学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本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可按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规定申请调整专业。第十六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的,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办理转学认可手续。对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

7、断证明。转学(出)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2(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申请休学者,依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在休学

8、期内为其保留学籍。第十九条休学以一个学期为时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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